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专为在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进行的各类网络竞价交易行为制定。

第二条   e交易平台组织或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会员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参与各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规则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标识,应重点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会员参与区域交易市场项目时,还应遵守区域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如对规则有任何疑问,可向e交易平台客服咨询。当参与方在平台注册并发布公告或报名竞价后,即表示参与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内容。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组织方:在e交易平台组织项目报价活动的会员。

第四条   竞价人:在e交易平台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并参与组织方发布的项目报价活动的会员。

第五条   项目公告:由组织方针对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价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六条   保证金: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价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第七条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八条   起始价:组织方设置的项目初始价格。

第九条   保留价:组织方设置的能够接受的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十条   加价(减价)竞价: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价人可以对项目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如延期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减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延期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延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人。

第十一条   密封式竞价(一次性报价):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一次或多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报价不低于(不高于)项目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最高(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人。

第十二条   荷兰式竞价:价格下行的竞价方式,报价开始后,随着时间的变动价格由高

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竞价人发送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最先发送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人。

第十三条   定价式竞价:资产处置项目中,标的设有起始价,报价开始后,按“时间优先”原则,第一个应价的竞价人成为该标的成交人。

第十四条   询价:资产处置项目中,项目不设起始价,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标的一次或多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各竞价人可对本人报价进行修改),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将竞价人编号及报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名汇总至组织方,组织方根据询价结果选择:

(一)选择竞价人成交;

(二)终止项目。

第三章  报价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第十五条   组织方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组织方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e交易平台发现组织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违禁商品或发布违禁信息,有权立即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竞价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参与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报价活动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十七条   竞价人在《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项目情况,并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价人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项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项目中,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组织方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十九条   竞价人在参与项目报价活动前应在e交易平台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竞价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e交易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竞价人应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价人使用。因竞价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e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会员操作指南》。

第二十条   e交易平台项目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具备参与项目资格条件的竞价人办理竞价登记手续、交纳竞价保证金后登录竞价大厅参与组织方所组织项目的网络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人。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应在e交易平台进行实名会员注册、竞价项目报名、根据《项目公告》要求交纳对应的保证金,并向组织方提交有效证明,经组织方资格审核通过后方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价。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人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组织方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价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中止、终结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e交易平台有权暂停服务、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且e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非法网络入侵、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竞价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阶段等设置错误的;

(三)通过e交易平台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e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二)竞价人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延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竞价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六) 组织方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e交易平台及组织方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同时在e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告。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竞价。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人应通过会员注册账(卡)号将保证金及时足额交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并到账(以e交易平台系统到账为准),否则将无法参与项目竞价。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竞价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竞价人违规情况将被予以公示并推送至地方征信平台,竞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得参与e交易平台的一切项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e交易平台、交易相关方将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吵闹、起哄、斗殴等行为,扰乱交易场所秩序;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交易、谋取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作弊、欺诈、强迫、诋毁、排挤、串通等有违公平的手段组织竞价;

(三)向交易相关方或e交易平台、线上平台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四)盗用他人账户密码、网络攻击交易系统等违规行为;以其他技术手段、方式干扰e交易平台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使用交易系统;

(五)成交人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且未按约赔付;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或各种自媒体等互联网渠道,发布对所参与线上平台项目的质疑、猜疑或不实报导的信息等行为;

(七)在e交易平台发布虚假、违规信息或发布超出其经营范围、交易资质(资格)的交易信息;

(八)经e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

竞价人除承担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后果,还应另行支付《项目公告》要求支付的服务费。如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竞价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竞价人存在违约情况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项目再行竞价的,若成交价与原成交价存在差额,违约的竞价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退还至注册账(卡)号(不计利息)。

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竞价成功)的竞价人即为买受人,买受人应交纳服务费。买受人交付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买受人应另行补足。收费标准按《项目公告》的要求执行。

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e交易平台原因导致交易双方未能实际签订、履行交易合同的,买受人仍应支付服务费,已经支付的,将不予退还。

成交公告发布后,买受人应及时支付成交款,与组织方完成交割。成交款支付方式、期限及交割方式按《项目公告》的要求执行。项目公告中约定通过平台进行成交款结算的,付款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约定价款依照系统指定的方式支付至平台账户。双方完成交割确认后,组织方可以提现。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平台运营秩序、加强平台监督管理,平台针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和会员通过非法手段、不正当手段或其他不公平的手段使用平台的不良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信息删除:将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

2)警告:平台通过书面形式对违规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3)督导:平台派出专人对违规方进行监督、指导,提高其参与交易平台的操作水平和合规性。

4)其他措施:平台针对会员不当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加活动、搜索屏蔽、限制网站登录、屏蔽/删除评论内容、限制评价等措施。

第三十条  会员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平台有权依据第二十五条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不予退还保证金;要求支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平台公示并推送至征信平台两年内禁止参与平台的一切项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违规和不良行为的,平台有权基于其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依据独立判断单一或组合采用上述处理措施,以保障平台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关方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成交后,如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合同,或虽然签订合同但无法继续履行且未按约赔付,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为行使权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e交易平台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平台及组织方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价人自身原因,对竞价人使用平台上的信息或由平台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平台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与平台及交易组织方无关。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组织方在e交易平台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价人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在e交易平台发布的变更信息。组织方更正、补充《项目公告》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e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竞价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e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价保证金交纳不及时的;

(二)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未及时关注平台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四)竞价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五)竞价活动的时间以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竞价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时间不符的;

(六)竞价人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未能有效畅通,致使e交易平台有关通知无法送达的。

第三十七条   欢迎交易各方对e交易平台及组织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凡发现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交易各方均可以书面具名方式进行投诉:

(一)索要、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接受关联交易人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在关联交易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关联交易人旅游活动的邀请;

(五)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违规向关联交易人透露交易信息;

(六)擅自披露、篡改"用户资料"或重要交易数据。

第三十八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e交易平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依照《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易各方与e交易平台因本规则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e交易平台公示之日起生效,原规则自行废止。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苏易交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