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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武伟
联系电话:13579821815
特别 告知
一、转让方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持有的工业硝酸铵22.5万吨/年(含多孔硝铵13.5万吨/年)产能指标对应的原材料介质为天然气。本次产能指标交易不受工艺及利用方式限制。
二、转让方有合成氨、Ⅰ硝铵、Ⅱ硝铵、尿素四条基本生产线,其中,Ⅱ硝铵生产线,是生产多孔硝铵的生产线;合成氨生产线具有全国先进的天然气转换装置。工艺流程:天然气经过转化、中低温变换、脱碳、甲烷化等工艺制取氢气,以氢气与氨气在高温高压催化剂作用下生成合成氨,以二氧化碳气体与液氨在高温高压下于合成塔内合成尿素;在氧化炉将氨氧化为氧化氨,并以水吸收生成硝酸,以硝酸与氨中和反应生成硝酸铵。截止生产装置停产前,该套生产装置最大产能分别为:合成氨20万吨/年、尿素25万吨/年、硝酸铵 22.5 万吨/年(含多孔硝铵 13.5 万吨/年)、复合肥8万吨/年。由于中间产品合成氨总产量只有 20万吨,尿素、硝酸铵、复合肥等产品最大产能其计36万吨。截止生产装置停产前,转让方实际最大产能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复审查。
三、本次评估在假定评估对象可正常交易且最终可交易的产能指标数量与本次评估申报范围一致的条件下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确认的资产评估中报表以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即评估范围为转让方持有的工业硝酸铵22.5万吨/年(含多孔硝铵13.5万吨/年)产能指标。
四、根据国家对产能指标置换相关规定,产能指标置换后,与原产能指标相关的生产性资产由转让方进行拆除、处置,使其丧失生产能力,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退出产能须达到关键设备拆除等相关淘汰要求且不具备重启条件。
五、本次转让标的产能指标不得拆分用于置换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
六、鉴于转让方已停产较长时间,无法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建成批文等资料,除以下3项文件外,未提供其他关于产能指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化工局文件《关于<新疆化工厂化肥分厂填平补齐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新石化基[1977]161号),同意补齐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内容,以达到年产合成氨年产6.8万吨,尿素7.45 万吨,工业硝铵10万吨。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国家计委关于新疆化肥厂改扩建工程调整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原材[1995]2399 号文),同意新化肥厂(新新化前身)采用先进的天然气转化技术对现有以重油为原料的合成氨系统进行改造,并对现有的后加工尿素和甲醇等装置填平补齐,新增合成氨年产10万吨,尿素年产11万吨,改造后工业硝铵年产9万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硝酸及13.5万吨/年硝铵、多孔硝铵、硝基复混肥改扩建项目备案证明》(新经贸技备[2009]3号),对年产10万吨硝酸及13.5万吨硝铵、多孔硝铵、硝基复混肥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
七、本次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查本次转让工业硝酸铵产能指标的合法性、有效性,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能指标管理部门规定并充分理性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请慎重决定受让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公告内容。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情况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意向受让方需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产能指标情况说明》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31285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1-2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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