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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房产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 Mirzo Ulugbek 区 4 号街道 Buzbozor 路18-20 号,权证编号为 TSO287166,用途为住宅,建筑结构为砖混,总层数1层(局部地下1层),层高约 3.5 米,檐高约 4.7 米,装修标准为一般精装修(木门、木窗、双层玻璃、内部木质地板,墙面刷漆,部分暖气管破裂,局部房间墙面受潮),外观造型较为美观,宗地内七通,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2.房屋距离地铁站 1100 米,距离公交站 400 米,交通状况较好。周边有医院,幼儿园、小学、商场及购物中心等,外部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程度一般,周边居住人群素质较高,总体环境较优。
3.本次转让房产建成于 2009 年,工程质量一般。屋内装有木门、木制地板等,属于一般精装修。
转出方名称: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昱力
联系电话:18699100077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房产评估价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二、本次转让住宅房产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乌鲁别克区布兹包佐勒4巷18-20栋,2009年6月建成,占地92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469.69平方米,砖混结构。该房产权证编号:TS0287166。
三、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了解后期房产过户相关事项,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负责办理该标的的过户手续,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仅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五、本次转让房产的基本情况须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项目公告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受让方负责办理该标的的过户手续,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仅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778500.00元,截止时间2025-01-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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