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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五林油页岩矿采矿权“采加一体化”招标出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5HL20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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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五林油页岩矿采矿权“采加一体化”招标出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5HL20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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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号:黑自然交告字〔2025〕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9号)等有关规定,受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牡丹江五林油页岩矿采矿权“采加一体化”出让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出让人/出让人/招标人

委托出让人名称: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出让人名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出让人场所: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12号

共同招标人: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6)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牡丹江五林油页岩矿采矿权“采加一体化”招标出让项目

开采矿种:油页岩

地理位置: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西北侧0.5千米处

矿区面积:5.3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966487.350,43561009.019

2 ,4966479.028,43561023.099

3 ,4966486.134,43561059.093

4 ,4966501.041,43561114.951

5 ,4966522.410,43561138.929

6 ,4966537.984,43561131.569

7 ,4966566.445,43561097.112

8 ,4966557.071,43561138.153

9 ,4967669.488,43561428.559

10,4967658.831,43561479.366

11,4967355.200,43562009.434

12,4965993.947,43562022.543

13,4966448.134,43561340.768

14,4966517.013,43561326.921

15,4966570.563,43561311.561

16,4966644.715,43561284.127

17,4966664.419,43561266.545

18,4966633.724,43561195.566

19,4966560.860,43561225.109

20,4966486.382,43561255.107

21,4966322.702,43561118.608

22,4966078.568,43561157.698

23,4965648.892,43560923.159

24,4965268.042,43561040.428

25,4965447.846,43561693.874

26,4964631.674,43561175.817

27,4964610.716,43561144.633

28,4964601.092,43561149.724

29,4964595.804,43561152.521

30,4964585.729,43561135.431

31,4964584.211,43561132.856

32,4964583.971,43561132.229

33,4964567.512,43561135.091

34,4964226.741,43560918.790

35,4963787.974,43560222.671

36,4964065.174,43560151.152

37,4965027.060,43560669.522

38,4965312.266,43560160.981

39,4965361.683,43560184.143

40,4965367.029,43560710.273

41,4966293.096,43560701.545

42,4966286.918,43560042.547

43,4965340.911,43560050.820

44,4964502.726,43559121.638

45,4964641.602,43558764.397

46,4965016.468,43558613.180

47,4965397.789,43558610.452

48,4965870.490,43559085.324

49,4965873.978,43559246.394

50,4965768.425,43559234.671

51,4965696.043,43559272.676

52,4965707.648,43559338.759

53,4965807.253,43559318.322

54,4965838.487,43559312.094

55,4965875.319,43559308.301

56,4965879.822,43559516.257

57,4966945.781,43559736.706

58,4967943.305,43560123.119

59,4967833.351,43560647.330

60,4966713.317,43560454.080

61,4966590.289,43560992.721

62,4966588.674,43560993.209

63,4966507.192,43561005.861

64,4966487.350,43561009.019

*,316,-30

扣除区域坐标

序号   X           Y

1 ,4965932.390,43560763.962

2 ,4965843.789,43560874.266

3 ,4965869.263,43560885.056

4 ,4965901.445,43560889.843

5 ,4966031.316,43560851.276

6 ,4966120.966,43560852.124

7 ,4966101.704,43560782.726

8 ,4965932.390,43560763.962

*,316,-30

拟出让资源储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让范围内矿石量总计1890.3万吨,页岩油总计1964.64千吨,平均含油率10.39%;其中,探明资源量(TM)矿石量472.9万吨,页岩油513.63千吨,平均含油率10.86%;控制资源量(KZ)矿石量324.3万吨,页岩油361.26千吨,平均含油率11.14%;推断资源量(TD)矿石量1093.1万吨,页岩油1089.75千吨,平均含油率9.97%。探明资源量(TM)占总资源量的26.14%,控制资源量(KZ)占总资源量的18.39%,探明资源量(TM)+控制资源量(KZ)占总资源量的44.53%,达到详查要求

含油率≥2.50%的矿石量2.1万吨,页岩油0.9千吨,平均含油率4.20%,均为推断资源量(TD)。

含油率≥4.50%的矿石量1888.2万吨,页岩油1963.74千吨,平均含油率10.40%;其中,探明资源量(TM)矿石量472.9万吨,页岩油513.63千吨,平均含油率10.86%;控制资源量(KZ)矿石量324.3万吨,页岩油361.26千吨,平均含油率11.14%;推断资源量(TD)矿石量1091.0万吨,页岩油1088.85千吨,平均含油率9.98%。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业权人放弃并依法申请注销了采矿权,为重新设立的采矿权,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或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多目标管理

1.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应符合行业标准

2.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占用费等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3.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河道、道路、铁路、水利设施、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4.矿产资源开采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

1.中标人须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应当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2.中标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3.中标人自觉接受发改、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林草、生态环境、铁路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情况:

1.出让范围占用了五河北沟、青北沟以及五虎林河、金场沟河道管理范围;

2.出让范围内包含五林镇五河村北部部分房屋;

3.出让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有部分重合,但不占用城镇开发边界内部区域,周边有大量居民房屋;

4.出让范围占用II级保护林地(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0.0536公顷,其他草地8.7公顷;

5.出让范围边缘处与图佳铁路距离不足1000米;

6.出让范围与一处牧场范围存在部分重叠

7.出让范围内有201国道横贯,周边涉及3条乡级公路,分别为:长兴村至西桥村公路、长沟至五林公路、五河至陈堡公路;

8.出让范围周边(内部)有探明的4处文物遗址,其设定的保护范围不在出让范围内但与出让范围边界重合。

注:因上述情况造成无法开采相关区域内矿产资源的风险,以及消除上述不利影响所需的资金支出均由投标人(中标人)自行承担。

拟出让年限14.5

起始价:106.4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提供网页截图)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页截图)

5.应当具备对拟出让采矿权进行开采、加工的资金实力。(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6.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出让。

交易时间:同开标时间。

交易地点:同开标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潜在投标人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00时00分至2025年4月1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逾期交易平台将不可下载。投标人需在下载截止时间内至少下载一次招标文件,下载一次后可不受时间限制进行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否决导致的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后果自负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投标人操作视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注册入库操作视频。

申请报名起止时间:同招标文件下载时间。

申请报名方式:同获取招标文件途径。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电子保函方式:投标人登录后在招标公告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点击投标准备,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投标。然后在我的项目中选择相应的项目选择项目流程,选择办理电子保函按钮根据提示进行电子保函办理,并以系统查询到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鉴收的依据。

现金方式: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选择以现金方式提交交易保证金。在线自行选择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获取参与本次投标的随机子账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足额汇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银行中(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原渠道退还。未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照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退还。

3.其他: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投标人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投标人操作视频。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开标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开标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方式:本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远程解密、开标

2.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2025年4月11日9时00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线上开标

踏勘现场: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要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和周边村屯、土地、山权、林权、道路、铁路、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踏勘费用自理,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开始日之前向招标人(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中标人对出让文件(公告)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2.本次出让采矿区的矿区范围属老矿区,区域内及周边存在灭失采矿权,是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该区域规划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中标人需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下,本着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之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妥善解决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此类高风险因素由中标人综合考虑,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官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官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中标人应在公示结束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与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采矿权加工合同。

5.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标人应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30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招标确定的成交价款)。开采时,中标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8%缴纳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0.8%))。

6.采矿权登记。中标人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八、风险提示

1.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不包括为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林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中标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电力、铁路、公路以及开采竞得的矿山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由中标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若因上述事项未能完成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同时,中标人还需要自行与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构筑物的物权权利人协商,达成协议,获得上述物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林木、草地以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本次招标价(投标价/中标价)不含上述权利价值)

2.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招标方不作任何承诺。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矿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部门规划调整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矿区范围边缘处与图佳铁路距离不足1000米,中标人开采图佳铁路1000米范围内矿产资源须经铁路部门同意,无法动用上述范围内矿产资源的潜在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4.投标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要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和周边村屯、土地、山权、林权、道路铁路、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踏勘费用自理,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开始日之前向招标人(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中标人对出让文件(公告)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5.本次出让采矿区的矿区范围属老矿区,区域内及周边存在灭失采矿权,是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该区域规划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中标人需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下,本着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之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妥善解决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此类高风险因素由中标人综合考虑,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中标人中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委托出让人仅退还中标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款),其他费用中标人自行承担。

7.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中标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中标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中标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委托出让人和出让人不负责协调。

8.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矿山建设、生产时,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或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做到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9.采矿权中标人在矿山开时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0.中标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委托出让人和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11.该采矿权已完成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计算报告》等均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招标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误差,对此,招标人、出让人及委托出让人均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投标人提交申请并参加竞标,即视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12.投标人应自行评估本公告“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中“其他情况”中所列情况的潜在风险,因所列情况造成无法开采相关区域内矿产资源的风险,以及消除所列情况带来的不利影响所需的资金支出均由投标人(中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中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中标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将取消中标人资格,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让人/招标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2.中标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和交易服务费的;3.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出让采矿权的前期工作投入(包括储量核实报告编制、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费用),由哈尔滨盛恒矿业勘查有限公司完成,在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与哈尔滨盛恒矿业勘查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一次性支付。一旦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对采矿权出让条件无异议。

2.该采矿权是为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油页岩矿产资源供应所设,需依据统一规划布局就近进行深加工,不得将深加工产业项目建设在牡丹江市(城区及开发区)行政区划外。

3.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满或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等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处理。

4.在中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缴出让收益。

5.采矿权中标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标人自行承担。

6.采矿权中标人在进行矿山生产建设期间,应满足河道行洪管理、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有关要求。其中可能涉及的防洪安全分析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资源费、地下水位保持工程、饮用水水源改造或迁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矿区开采前,需确保矿区范围内公路路网安全畅通,满足百姓便捷出行的需求。

8.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或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范围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

9.中标人在铁路线路路堤外侧起向外1000米范围内开采时,必须经铁路部门同意,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10.中标人实施开采作业前,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措施,保障周边居民饮水安全。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1.矿山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程的安全规定要求。

12.中标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委托出让人和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13.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委托出让人和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或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责令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不予退还:1.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2.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城镇规划、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要求,无法正常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3.因政策原因导致该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重叠,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的;4.非因委托出让人和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矿区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5.中标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6.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二、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自然资源部官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官网、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详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为准。

十三、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453-6171906

人: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址: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00号

人:田先生

联系方式:18645303933、0453-6223037

人: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10号楼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18645350806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人:尹先生、胡先生

联系方式:0451-87205229、0453-5950213

电子邮件:zrzyj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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