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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股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在建工程为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南巷子项目所发生的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等工程前期费等开发间接费及土地出让金。
(二)宗地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宗地位于天山区中湾街以北,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9301.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0年7月9日。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
(三)宗地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48531号,该宗地位于天山区富康街18号,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1,411.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0年7月9日。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四)宗地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48542号,该宗地位于天山区富康街18号,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7,41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0年7月9日。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系转让方出让方式取得,已签订出让合同。
(五)宗地四: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宗地位于天山区中湾街以北,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1,66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4年7月20日。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此宗地为等价置换,转让方已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置换后的土地出让价款,且已向天山区税务局缴纳完毕土地税费,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协议,该地块已转让至标的公司,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已与标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六)截止评估基准日,城南巷子项目尚未动工。
二、评估报告载明假设:
(一)本次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次评估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标的企业于评估基准日前,2024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天山区城市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将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议案》,其中: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将乌鲁木齐天山区城市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159349296.61元转化为股权。增资后注册资本由360960000.00元增资至520309296.61元,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根据《关于协调解决天山区城南巷子历史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付款的申请》,标的企业已领取129.86万元的专项补贴。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建议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该项目允许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金额为不低于最终成交价的30%(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剩余70%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付款方式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可追溯。
(二)分期付款方式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分期支付期间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利息,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方式如下: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将最终成交价20%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以实际支付为准)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受让方须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确保资金可追溯。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受让方将剩余的50%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以实际支付为准)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受让方须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确保资金可追溯。
3.分期支付担保条件: 分期付款要求受让方按以下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
(1)受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2)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或股权质押须受让方提供产权清晰的佐证资料,若非受让方资产或产权,须提供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为其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且须经转让方及受让方认可的评估机构估值,估值不低于未付股权价款金额的160%,即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或拟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不低于63938.896万元(以实际成交价计算),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质押、担保登记;
(3)由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覆盖尾款支付完毕之日起两年。 4.过户条件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签订完成《产权交易合同》,且完成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完成新疆东聚旅游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过户及股权交割工作。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171264900.00元,截止时间2025-05-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之外的剩余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之外的剩余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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