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演变,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23-05-30 17:57:38 2251次阅读 e交易平台

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宅基地制度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分配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各自特点,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该阶段宅基地使用权蕴含在宅基地所有权中,尚未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暂且称其为宅基地的两权合一模式(本质上是宅基地农民私有模式) 。该阶段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特征有:其一,宅基地分配是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政治目标,即践行居者有其屋的政治承诺。其二,通过土地革命手段分配宅基地给农民,确立了宅基地的农民所有制。其三,通过宅基地分配,农民取得完整的宅基地所有权。该阶段并没有对农用地和宅基地做细致划分,《土地改革法》将土地、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采取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农民,农民取得完整的宅基地所有权。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1982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1997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2007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但是,基于目前改革试点范围小、理论不成熟等原因,宅基地三权分置并没有被立法确认,因此,宅基地分配制度没有呈现明显变化。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2019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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