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标投标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这次“新二十条”有哪些亮点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彰显了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决心。业内专家认为,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综合性改革文件,《意见》是2012年以来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最具系统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政策。
《意见》共计九个章节二十条,提出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等四项总体要求,并强调了要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等要点。具体来说有以下亮点: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作为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方,其能否履行主体责任,直接影响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的发挥。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就在于招标人主体责任缺位。根据《意见》,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及履约信息的透明度将大幅提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时,要求招标人严格履行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责任,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落实“评定分离”原则,成为本次《意见》的最大亮点。首先,为了增强招标人的决策能动性,确保定标的高效与优质,《意见》明确规范了评标方法,特别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场景,强调其应适用于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项目。同时,在勘察设计类项目中,突出了技术因素的重要性,并增设了相应的权重。对于异常低价投标,也建立了完善的甄别与处理机制,以防范潜在风险。
再者,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位的问题,《意见》强调需优化中标人确定流程,明确专家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职责界限。通过完善定标规则,招标人能够基于项目特点与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合适的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同时,建立健全了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机制,确保其准确性,并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进一步强化了“评定分离”的原则。
三、数智技术引领
为响应当前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潮流,《意见》提出,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同时,积极倡导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数字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些举措不仅简化了保证金缴纳流程,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还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四、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
本次《意见》着重强调了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的优化,旨在通过统筹规划,显著提升其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坚持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持续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遵循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原则,建设和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并确保这些系统能够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此举旨在打破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工具。类似的规定也在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订)》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平台,且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
五、强化监管力度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多层次立体化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具体而言,要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以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同时,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对于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这一系列的措施将构建一个无死角、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显著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让招投标领域的任何违法和不合规行为都无处遁形。
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意见》发布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正式公布,其中《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亦将在今年进行初次审议。这意味着,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在未来将日益清晰,这对对于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