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招标采购中的质疑投诉?
在招标采购越来越频繁的今天,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也不可避免,遇到这种情况时大多数人往往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抓耳挠腮,今天就让我们来好好梳理一下,应该如何正确应对这样的情况吧!
一、及时签收并规范受理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后,应即时签收并详细登记;邮寄方式递交的,应保留邮寄签收凭据。签收后应尽量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如质疑书格式、签字盖章等形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
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依规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1.形式性审查:主要审查质疑人是否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质疑书格式和签字盖章、提出质疑日期等,以及是否提交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件资料等,并确认这些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实质性审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需要审查质疑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用资格条件和所质疑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并据此判定质疑人是否属于所质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对开标(含唱标)、评标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重点审查质疑人是否实际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是否属于可质疑程序环节范围;同时还要审查具体质疑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质疑事项范围、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三、正确处理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的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对于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澄清或修改,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对于开标过程中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做好记录。
对于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进行处理,并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的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加强沟通与调解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积极与质疑人或投诉人进行沟通,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纠纷事态升级进入投诉环节。这不仅能快速解决问题,还能让供应商实质性得到救济,减少财政处理投诉的行政成本。
五、规范拟写答复文书
质疑答复函相对质疑人和相关利益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严谨规范拟写质疑答复文件至关重要。答复文件应做到语言表述规范无误、法条案例引证得当、证据充足反驳有力、体例形式要素齐全。
看完这些,大家是不是在应对招标采购中出现的投诉情况时有了不少的思路?不能忘记的是,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始终都要牢记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哦!